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区和影响区域内已经存在的或在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开展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的设计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是开发建设项目总体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计和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技术依据,是防止开发建设项目引起水土流失的基本保障。


水土保持方案的起源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要求:“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 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它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同时要求: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 例》,进一步明确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

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之后,水利部又陆续发布《开发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规定》、《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与管理方法和程序。水利部还分别同国家电力公司、铁道部、国家煤碳局、国家有色金属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做好水土保持工 作,防止人为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

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审批和编制制度 根据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即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集体、个体及其它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该资格证书设甲、乙、丙三级。甲级 证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乙、丙级资格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持有甲、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分别可承担大中型建设项目、中 小型开发建设项目和小型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

水土保持方案的任务与内容 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任务主要包括:对征用、管辖、租用土地范围内的原有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尽量减少对植被 的破坏;设置专门场地安放废弃土(石、渣)、尾矿渣等固体物,并采取拦挡治理措施;对采挖、排弃渣、填方等场地进行护坡和土地整治;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形成 的裸露土地恢复林草植被,进行开发利用。对于新建和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主体工程项目所处的设计阶段要求相适应,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三个阶段。对于已建或在建项目,则须直接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阶段要求的水土保持设计。

根据设计阶段的不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任务有一定的区别,但总体要求是基本一致的: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分析研究开发建设可能造成的水 土流失及其危害;分析研究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方法和措施;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编制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文件;研究部署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水土流失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及保障措施;编制方案实施的进度安排;提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投资估算。